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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2-11

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 〔2018〕 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排污费。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二、原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两项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5〕 61 号)和《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 〔2017〕 115 号)的规定,列为“排污权出让收入(1030715)”管理。同时,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收入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清算、追缴的排污费收入,仍通过“排污费收入(103043508)”科目,按照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 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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