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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4号
2017-09-28
索引号:11320724MB1807543H/2017-00072信息分类: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发文日期:2017-09-28
文号:2017年第4号关键字:
内容概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4 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 总机构 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等文件执行。

二、 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 跨省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 2014 〕 14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 年 8 月 29 日

分送: 各设区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6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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