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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规〔2025〕5号
2026-01-04
索引号11100000000125815N/2026-00013主题分类车船税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全文有效
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政规〔2025〕5号发布时间2026年1月4日
关键词废止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规〔20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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