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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4 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发票名称基本联次类型规格(mm)开具方式
1130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打240 ×140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增值税专用发票6机打240 ×140
04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2机打240 ×140
05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5机打240 ×140
0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机打57 ×177.8
07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机打76 ×177.8
1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机打240 ×140
1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1机打240 ×140
1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机打241 ×178
00000810260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机打241 ×177
2812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1机打127 ×44营运系统
2813旅客运输专用发票1机打130 ×63.5企业自有系统
2901通用定额发票(1元)2定额175 ×70定额
2905通用定额发票(5元)2定额175 ×70
2902通用定额发票(10元)2定额175 ×70
2906通用定额发票(20元)2定额175 ×70
2903通用定额发票(50元)2定额175 ×70
2904通用定额发票(100元)2定额175 ×70
2907定额门票1定额————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 年 7 月 5 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 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 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 税务局

201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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