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的通告
| 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3-01401 | 分 类: | 政府文件 其他 通告 |
|---|---|---|---|
| 发 布 机 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 文 日 期: | 2013-11-01 00:00:00 |
| 标 题: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的通告 | 主 题 词: | 汽油 |
| 文 号: | 苏政发〔2013〕127号 | ||
| 内 容 概 述: | 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的通告 | ||
| 时 效: |

苏政发〔 2013 〕 12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
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地方标准DB32/2354-2013《车用汽油(苏Ⅴ)》技术要求的汽油。
二、自2013年10月31日零时起,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五阶段车用汽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期。各单位在完成油品置换后,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汽油名称后加注“(V)”字样。
四、第五阶段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工商、商务、质监、物价、能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批发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文件下载: szfa[2013]127(2013-10-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