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积极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我省积极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减负,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我省出台了《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调整了我省四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内容: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4.1934375厘/千瓦时。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