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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44号
2019-06-24
索 引 号MB1846817/2019-00025分 类待遇保障
发布机构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文日期2019-06-24
标 题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 号苏医保发〔2019〕44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各地要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要求,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年每人每年不低于2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财政补助标准增加的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各地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拟定方案,加强资金筹集,省补资金应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应在9月底前安排到位。同时配合税务部门,加大个人缴费征收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二、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省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7〕9号)等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同时,要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省平台的数据共享和比对,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及时调整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暂不做调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对困难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0号)实行精准保障,进一步减轻大病医疗负担。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2019年9月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四、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模式的统筹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和同一待遇标准。同时,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医保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个人(家庭)账户的要求。

五、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各有关设区市要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18〕11号)的要求,落实参保资助,确保困难人群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大病保险精准支付,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六、积极推进市级统筹。各地要做好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稳慎推进筹资、待遇等政策标准统一,筹资、待遇标准差距过大的地区,要及时制定过渡办法。

七、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各地要按照要求,全面排查化解异地就医等医保管理领域突出堵点问题,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关系每一名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舆论引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压茬推进落实落细,确保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管理服务于2019年9月底前落地见效。有关落实情况于2019年10月底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备案。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4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19]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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