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苏财规〔2026〕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苏财规〔2026〕1号)
| 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6-00093 | 信息分类 | 政策法规制度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6-04-07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苏财规〔2026〕1号) | ||
| 时 效 | 有效 | ||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维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费用收取、支付 事项 通知如下:
一 、 政府采购代理费支付
(一 ) 采购人委托 社会代理 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协调合同签订、协助 质疑 答复、 履约验收 等服务,应当支付 代理费。
(二) 代理费原则上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至社会 代理机构,严禁采购人将代理费以 各种形式 转嫁给供应商。
(三)采购人要求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且 应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原因并明示代理费收取方式、标准及确立标准的依据。采购文件 中未明示上述内容的,不得在中标 文件 中要求 中标 、成交供应商代为支付代理 费。
(四 ) 采购人在原项目采购预算中列支代理费,支付时分别申请用款计划。
(五 ) 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费支付金额或 标准 、支付时间、支付主体等内容。代理费支付主体应当自代理服务履约完毕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个 工作 日。
(六 )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 采购人或供应商 收取任何未在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明示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一并公开本项目的代理费收取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 ) 采购人应当与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项目暂停 、 终止 、废标等情况下代理费支付标准。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代理费未能按合同 约定支付,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 、 评审活动 相关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 省内 政府采购项目 评审时应 获得的 专家 评审费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 )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 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 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 由 其他单位或个 人 代为支付,严禁 将专家评审费 转嫁 给 代理机构 或中标 、 成交供应商。
(二 ) 远程 异地评标项目专家评审费 按评审专家属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专家 评审费应在项目评审 完成后 30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专家。因 专家原因 导致 项目废标,则不需要 向应当承担责任的 专家 支付费用。
三 、 采购文件售价相关规定
采用电子交易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以及电子 采购文件 网上下载服务,不得以“平台 服务 费”等 名义变相 售卖 电子采购文件获取利益。
采购文件售价应严格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仅指印刷、纸张 、 装订等)、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采购文件 的 人力成本应计入代理费中,不 得重复 计入采购文件售价中。
四 、 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费 行为 的 监督检查,对 违反 本 办法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 依规 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接到 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 2026 年 5 月 1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1 年 5 月 10 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