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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出入境证照工本费收缴管理方式的通知

苏财综〔2020〕105号
2021-12-02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出入境证照工本费收缴管理方式的通知

索 引 号014000677/2021-04356信息分类政策发布
发布机构财政厅综合处发布日期2021-12-02
信息名称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出入境证照工本费收缴管理方式的通知
时 效

苏财综〔2020〕105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加强全省出入境证照工本费管理,保证各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经研究决定,调整“出入境证照工本费”收缴管理方式,实现在线收缴、实时清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及时足额将“出入境证照工本费”就地缴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证照管理工作支出。外国人签证费:预算科目代码 103040101 ;外国人证件费:预算科目代码 103040102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预算科目代码 103040103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预算科目代码 103040104。

二、从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出入境证照工本费”除上缴中央外,对省以下收入由省级预算收入、按比例对下补助调整为省与市县共享收入(详见附表)。全省“出入境证照工本费”统一在省公安厅统建系统中收缴,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开具省级财政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三、省财政清分银行在每日营业终了前按地区代码、收费项目、银行账户等收缴信息将分成资金分别清分至市县财政专户和省公安厅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省公安厅应于每五个工作日内将其非税收入汇缴账户资金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四、省公安厅通过其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办理退付,并将退付信息推送至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市县分成的退付,由省公安厅通过其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先行垫付,采用后款退前款方式与市县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推送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附件:江苏省出入境证照工本费分成比例明细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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