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无障碍语音播报
津滨财预〔 2021 〕 67 号
区 级各有关单位,各 开发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 《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 津 财 综 〔 202 1 〕 2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新区 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 区 级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罚没财物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罚没财物处置的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建立完善相应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罚没财物管理的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提高财物处置效率
各 区 级执法机关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罚没财物处置效率,降低仓储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公开拍卖罚没财物 发生 3 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各 区 级执法机关原则上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存在特殊情况不宜采取无底价拍卖,或通过其他方式也能实现罚没财物效益最大化时,区 级执法机关应积极推进罚没财物处置、变现。
三、加强财政监督指导
各 区 级执法机关应按年度定期向 区 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罚没物品管理情况,区 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 区 级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 开发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 区域 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 区域 内同级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附件: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 21 年 4 月25日
附件下载: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