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733291744yl/2022-00144 | ||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5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号: | 徐医保发〔2022〕58号 | ||
| 时效: | |||
| 时效: | 废止文号: | ||
关于转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细化落实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缓缴单位范围的确定办法。除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参保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全部纳入缓缴范围。
二、缓缴期限。缓缴期限为2022年7-9月份,2022年7月已缴费单位,7月份已缴费款从10月份应缴费款中抵扣,即缓缴期限顺延为8-10月份。
三、补缴办法。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于2022年12月补缴到位。
四、做好统计监测。各县(市)、铜山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格式见附件),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每月3日前报送至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人:杨磊;联系电话:85805857。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下载: 1. 苏医保发〔2022〕4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