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区与镇乡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11R000/ZK-2020-000158
- [成文日期] 2016-10-1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6-10-11
- [发文字号] 怀政发 〔2016〕 58号
- [制发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区与镇乡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怀政发 〔2016〕 5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区与镇乡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经2016年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北京市怀柔区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区与镇乡
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预〔2016〕94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调整原则
(一)保障镇乡既得财力。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方式保障镇乡既得财力不降低,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过渡。
(二)促进镇乡发展。适度增加镇乡分成收入,为镇乡组收和发展预留更大空间,促进镇乡各项事业发展。
(三)激励镇乡组收。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有关要求,建立镇乡组收激励机制,鼓励镇乡组收、增收。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后镇乡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保留科目)地方分享比例统一调整为25%计为镇乡财政收入。
(二)改革后镇乡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区与镇乡按2.4:7.6的比例进行分享,同时镇乡企业发展奖励政策继续由镇乡负责兑现。
(三)核定镇乡“营改增”既得财力补助。以2014年镇乡财政收入数为基数,通过计算镇乡可动用财力的增减变化,核定镇乡既得财力补助。镇乡可动用财力为镇乡级分成收入扣除兑现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后的财力。镇乡“营改增”既得财力补助额合计为8289万元。
(四)取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镇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怀政发〔2015〕43号)文件中“财政收入超收奖励”政策中的营业税超收奖励。
(五)建立镇乡组收激励机制。以2014年镇乡组织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为财政收入基数,低于收入基数将按比例相应核减镇乡“营改增”既得财力补助额。
(六)其他事项
1.因“营改增”税制改革从2016年5月份开始实施,2016年区对镇乡“营改增”既得财力补助按8个月计算。
2.现行区与镇乡财政管理体制与本文件不冲突的部分继续执行。
3.本方案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