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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源志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6〕43号
2026-03-20

关于送达福州源志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源志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43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43号

福州源志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82911L):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121号新亚大厦14层12室)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夏津县鲁昊轩毛纺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2973133.37元,税额合计:5586507.43元,价税合计:48559640.8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其中306份发票已退税款4769176.69元;取得夏津县森超毛纺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2353845.17元,税额合计:5505999.81元,价税合计:47859844.98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其中315份发票已退税款5632690.88元。

(三)你公司申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已退税款16281690.3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6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已退税款10401867.57元,应追缴已退税额10401867.57元。(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应追缴各属期已退税额如下:

所属期退税额(元)
202306583021.14
202307648949.06
202308609824.84
2023092331732.8
202310482103.89
2023111526928.55
2023121268179.82
202405906349.55
2024061277331.78
202407767446.14
总计10401867.5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令65号修订)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6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其中621份(不含作废的6份发票及已冲红的5份发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应追缴增值税9248888.65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与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均为小微企业,因此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3711.1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138733.3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92488.9元。

上述追缴税费属期及金额如下:

出口月份美元离岸价(美元)汇率视同内销金额(含税)(元)增值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3-053588316.90542477871.59285064.879977.274275.972850.65
2023-0614900307.096510573997.901216477.6342576.7218247.1612164.78
2023-071780941.17.215712850736.701478403.3451744.1222176.0514784.03
2023-08932174.97.12836644822.34764448.5926755.7011466.737644.49
2023-09517359.27.17883714018.22427276.4314954.686409.154272.76
2023-101773185.97.178912729524.261464458.5451256.0521966.8814644.59
2023-111215013.27.17788721121.751003314.8935116.0215049.7210033.15
2024-04840147.57.09385959838.34685645.1223997.5810284.686856.45
2024-051110647.27.09947884928.73907115.6931749.0513606.749071.16
2024-0612431887.10868837326.221016683.5535583.9215250.2510166.84
总计1126151880394186.039248888.65323711.11138733.339248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的追缴已退税额10401867.57元,本次检查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额5879822.78元,具体属期如下:

所属期应追缴已退税额(元)
20210483842.15
202207479704.73
202208313653.2
202211168178.89
2022121549822.66
202304683076.68
202309333126.15
202310549941.74
202312171896.83
202402647329.05
202403259067.74
202404512159.09
202406128023.87
总计5879822.78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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