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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
2016-07-07
  1.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6-07-01
  5. [成文日期] 2016-06-28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 〔2016〕 24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6-07-07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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