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首次认定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首次认定
行政确认
告知承诺制
(1)告知承诺制
在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实行告知承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优化告知承诺流程,在政务服务事项领域逐步实现告知承诺办理电子化、告知承诺效率可量化、信用监管自动化,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2)适用对象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带来的便利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后,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际上是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4)违约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基本信息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部门 |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数量限制 | 暂无数量限制 |
| 线下通办范围 | 全省 | 网上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的材料全部为已验证信息,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 |
| 必需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事项要素标准化统一要求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办理地点 | 首次认定: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99号7楼705室 非首次认定:各市州墙改部门办公地点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 咨询服务 | 首次认定:0731-85505796 非首次认定:长沙0731-85128392;株洲0731-28824632;湘潭0731-58261844;衡阳0734-8242125;邵阳0739-5451237;岳阳0730-8230065;张家界0744-8588303;益阳0737-4218403;常德0736-7221699;娄底0738-8315570;郴州0735-2232900;永州0746-8363095;怀化0745-2724515;湘西自治州0743-8234186 | 监督投诉方式 | 0731-88955386 |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涉企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受理条件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对相关产品生产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同;
(六)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要求。
所需材料
可选择办理模式,查看需提交的材料信息:
必要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申请表》
模板 示例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2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四)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五)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六)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七)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有关排污许可证件; (八)生产烧结制品企业须具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矸石(粉煤灰)烧结制品企业提供授权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原料煤矸石(粉煤灰)掺兑量超过50%的检测报告除外。 | ||||||
| 填报须知: | 申请人如实填报 | ||||||
容缺后补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模板 示例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2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提交 |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签署并上传告知承诺书的,可免提交证明事项文本,视同上传相关证明事项文本,可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 ||||||
| 填报须知: | 申请人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行政确认事项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可自主勾选对相关证明材料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代替相关证明材料文本,并承担相应的承诺责任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 ||||||
必要
营业执照
示例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2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填报须知: |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必要
排污许可证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2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申报烧结制品或者具备煅烧工艺石膏制品的,申请人须按照一般程序,持有《排污许可证》;生产其他墙体材料产品,申请人须按照简易程序,持有《污染物排放登记回执》。 | ||||||
| 填报须知: | 根据生态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墙体材料行业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申请人须持有排污许可。 | ||||||
容缺后补
烧结制品原材料及混合样检测报告
示例
| 来源渠道: | 其他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2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企业申报烧结煤矸石制品、烧结粉煤灰制品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烧结制品时,须提供申报期一年以内的煤矸石、粉煤灰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掺兑量比例超过50%的《烧结制品原材料及混合样检测报告》。申请人不具备申报期一年以内的检测报告时,可在特别程序现场检查时申请同步抽样。 | ||||||
| 填报须知: | 企业申报烧结煤矸石制品、烧结粉煤灰制品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烧结制品时,须提供申报期一年以内的煤矸石、粉煤灰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掺兑量比例超过50%的《烧结制品原材料及混合样检测报告》。申请人不具备申报期一年以内的检测报告时,可在特别程序现场检查时申请同步抽样。 | ||||||
必要
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度)
示例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2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必须提供,即可受理。 | ||||||
| 填报须知: | 企业须建立质量管理规程(制度),以保障产品质量合格。 | ||||||
容缺后补
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委托协议(合同)
示例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2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当企业具备产品质量检验设备时,须在《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申请表》相应栏目填报检验设备的校准证书的相关信息,现场考察时核对,可不提供《产品质量出厂委托协议》;否则,申请人须提供与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订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委托协议》.。 | ||||||
| 填报须知: | 申请人为保障产品质量,须按照产品标准规定,按照产品批次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当企业具备产品质量检验设备时,须在《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申请表》相应栏目填报检验设备的校准证书的相关信息,现场考察时核对,可不提供《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委托协议》;否则,申请人须提供与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订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以保障产品出厂时质量合格。 | ||||||
必要
《采矿许可证》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2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 受理标准: | 企业生产烧结页岩制品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须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办法的开采页岩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生产其他烧结制品的,可提供一年内有效期的主要原材料掺兑量检验报告或现场抽样检测;生产非烧结产品不涉及页岩采矿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 ||||||
| 填报须知: | 企业生产烧结页岩制品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须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办法的开采页岩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生产其他烧结制品的,可提供一年内有效期的主要原材料掺兑量检验报告或现场抽样检测;生产非烧结产品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 ||||||
收费项目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此项不收费 | |||||
流程图
可选择办理模式,查看办理流程:

流程说明
一、申报企业填报《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申请表》及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传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岗位; 二、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后,转省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审查岗位审查,自收到设区的市、州初审资料在审核期申请特别程序就企业工艺、装备、规模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对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由授权质量检测机构对企业申报认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认定,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到省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
办理流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齐全,内容符合认定标准。 |
| 审核 | 7个工作日 | 按照认定标准审查申请材料,实施现场核实生产工艺和装备条件,并法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现场抽检。 |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定申请符合认定标准,产品质量合格的,予以批准发放《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制作办结文书文件,制证和资料存档,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发放《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特别程序
类型:检测、现场考察、现场勘查 时限:30个工作日
更多信息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湘经信原材料〔2017〕210号)第九条 本省企业非首次申请《认定证书》的,由省墙改办委托市州墙改办予以审查,符合认定标准的报省墙改办备案,并发证;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市墙改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执行。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其产品名称、规格和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视同首次认定,加气混凝土砌块和建筑用轻质隔墙板发生尺寸变化的情形除外。第六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授权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第七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一式四份(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四)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五)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六)产品原始工艺配方;(七)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有关排污许可证件;(八)生产烧结制品企业须具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矸石(粉煤灰)烧结制品企业提供授权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原料煤矸石(粉煤灰)掺兑量超过50%的检测报告除外。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首次认定申报程序:企业首次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时间按如下时段实施:每年3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10月8日-31日为集中申报期,每年3月21日-30日、7月21日-30日、11月1日-10日为设区的市州对申报企业的初审期,每年4月5日-25日、8月5日-25日、11月15日-12月5日为认定期。(一)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申报期向设区的市、自治州或县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领取或从湖南省墙改办网站下载并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资料,由当地县级以上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汇总统一报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初审期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系统或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报省墙改办。(二)省墙改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州初审资料在认定期内就企业工艺、装备、规模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由质量检测机构对企业申报认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认定,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对相关产品生产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五)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同;(六)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要求。《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