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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7-04-24
  • 索引号: 11N000/ZK-2022-000708
  • 发文单位:
  • 信息名称: (失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序号:
  • 信息有效性: 已失效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失效日期:

(失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要求,为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属机构制定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原则

(一)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中宣布失效的634个文件为依据制发的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抵触、依据缺失、不符合科学发展导向、有碍社会公正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任务分工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执行单位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等具体意见。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属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责单位为清理责任主体,清理过程中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次清理工作,并于2017年5月5日前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刘菁菁、吴丹;联系电话:61298596;邮箱:43219875@qq.com)。

(二)各主责单位要参照《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34件)》(附件1),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进行逐一审查,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按要求填写文件处理意见表(附件3);进行修改的文件按照要求填写修改对照表(附件4)。各单位要将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17年5月22日前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905房间)。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区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于2017年6月5日前在本单位网站上自行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保与上级政策协调一致,有效衔接。

附件:1.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34件)

2.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

3.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表

4.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对照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相关附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对照表
  • 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表
  •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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