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14-12-27 | 【实施日期】 2015-03-01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