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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1〕65号
2024-12-26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35534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标 题: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21〕65号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1〕65号

证监会、银保监会:

为加强证券期货市场和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现就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有关规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

二、自2021 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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