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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
2023-08-28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3年第105号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参照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十、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 坏件、 旧件等, 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 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 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 一律不得内销, 应进行销毁处置, 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 旧件和维修边角料, 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 坏件、 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 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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