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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2026-02-27

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03 15:00

各市民政局,各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民政部相关部署要求,自即日起至 20 26 年 5 月 31日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 5 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送范围

(一) 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 2015〕4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 、 审计报告 和 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 2025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报送 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内容

(一) 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同时上传审计报告 、 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在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连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于 2026年 5 月 31日前将经初审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

(二)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三) 各地民政部门在“慈善中国”接收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完成形式审核后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需按照规定 比例对部分慈善组织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

(四)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慈善组织信息化建设,更高效地提取、统计和分析本省慈善组织(基金会)发展情况,建议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在完成“慈善中国”平台年报填报后,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 https://www.sxzwfw.gov.cn)再次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此平台填报仅作为本省慈善组织信息统计,不能替代“慈善中国”平台报送义务。

三 、工作要求

各慈善组织 (基金会) 要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和专项信息审核,依法依规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 (基金会),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山西省民政厅

202 6 年 2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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