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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6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

2026-03-20

咸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6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

当事人:邱,公民身份 证 号码: 42 0800*151 X,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河当村* 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 03月 13日 10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咸丰县忠堡镇梅家山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远涛驾驶鄂 H0M034 黄色号牌水泥罐车由忠堡向咸丰县高乐山镇龙坪村方向行驶,车上载有混凝土,执法人员检查该车辆和人员证件时发现,该车辆所有人为邱茂华,李远涛为邱茂华雇佣司机,驾驶员李远涛证件齐全,但是,该车辆只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涉嫌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结果:当事人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道路运输)第 1项“没有违法所得,处 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3000元(大写金额: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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