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闽侯县经信局转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

闽侯县经信局转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侯经信〔2015〕119号
2015-05-19
索 引 号FZ08103-2500-2015-00039文号侯经信〔2015〕119号
发布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成日期2015-05-19
标题闽侯县经信局转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各乡镇(街道)企业服务中心: ? ?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流通函〔 2015 〕 75号)精神,为简化流程,便利企业申报,即日起各地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可随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向我委推荐。(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索 引 号FZ08103-2500-2015-00039
文号侯经信〔2015〕119号
发布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2015-05-19
有效性有效
标题闽侯县经信局转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各乡镇(街道)企业服务中心: ? ?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流通函〔 2015 〕 75号)精神,为简化流程,便利企业申报,即日起各地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可随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向我委推荐。(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闽侯县经信局转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企业服务中心: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流通函〔2015〕75号)精神,为简化流程,便利企业申报,即日起各地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可随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服务〔2015〕15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试点。

附件: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服务〔2015〕150号)

闽侯县经信局

(经贸局代章)

2015年5月18日

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函服务〔 2015 〕 150 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流通函〔 2015 〕 75 号)精神,为简化流程,便利企业及时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即日起各地融资租赁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可随时向我委推荐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现将做好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推荐条件和申报材料见附件。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二、推荐程序

(一)企业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省属集团(控股)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由拟申报试点的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属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向我委推荐;其他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注册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向我委推荐。

(二)资料核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省属集团须对被推荐企业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企业,逐一出具推荐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委。

(三)试点确认。申报材料经我委核实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商务部具文推荐。商务部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

三、其他事项

(一)被推荐企业经确认为试点企业后应及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有关信息。

(二)因机构改革造成人员变动,为加强沟通联系,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租赁主管部门将承担融资租赁职能的科(处)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我委。

联系人: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 薛尚泉

联系电话: 0591-87551081 传真: 0591-87830084

邮箱: scfwyc@fjetc.gov.cn

附件:试点企业推荐条件和材料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试点企业推荐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试点的内资租赁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 17000 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 3 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附件下载: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