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其它 | 文件类别: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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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 |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41号 |
| 发布日期: 2004-08-02 | 成文日期: 2004-08-02 |
| 有效性: 已修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注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附件中第一段中“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修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附件第四条“申请报告”修改为“备案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管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政策和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三、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