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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公告

《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04-01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公告
因下列单位欠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我局将下列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并制发《阻止出境决定书》。因下列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下列单位《阻止出境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 阻止出境公告送达汇总表

  1. 阻止出境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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