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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州服众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服众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稽罚〔2026〕13号
2026-03-30

关于送达福州服众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服众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6〕1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6〕13号

福州服众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717319561L)

经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至2026年1月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厚庭村A地块网讯中心大厦B栋11层1101-2室)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走逃失联,开具给福建赞晨网络有限公司、江西省力天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喜尚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西省耀星互娱传媒有限公司、江西省汇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31001.16元,税额合计774709.38元,价税合计9705710.54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游税务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1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二稽罚〔2024〕148号)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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