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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38号
2000-04-10

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2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4-10

废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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