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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2-16
索引号:/202506-00004信息分类: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25-12-16
发布机构:余川镇生成日期:2025-12-16
生效日期:有效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有效性:有效
索引号:/202506-00004
信息分类: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25-12-16
发布机构:余川镇
生成日期:2025-12-16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 检查 、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行政许可 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 承担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 局 法规股 是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 政治部 是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

( 一 ) 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 等详细行政行为的;

( 二 ) 违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 处罚 决定或施行行政 强制 等详细行政行为的;

( 三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 处罚 决定 或行政许可 等详细行政行为的;

( 四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许可 的;

( 五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许可 申请 予以 受理的;

( 六 )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 许可 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七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八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 许可 申请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 的理由的;

( 九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 许可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 决定的;

( 十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 十一 ) 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 十二 ) 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 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 处罚 的;

( 十三 ) 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 十四 ) 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 十五 ) 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六 ) 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 十七 ) 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 十八 ) 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款物的;

( 十九 ) 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

( 二十 ) 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

( 二十一 ) 为个人或单位牟取 私利,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

( 二十二 )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 ( 即直接责任人 ) 承当。过错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 一 )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当责任。

( 二 ) 上报审批的行政 许可 或立案查处的案件。

1、因下级在提供资料时情况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导致行政 许可 、行政 处罚 决定错误的,由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当责任;

2、行政 处罚 案件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3、审核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 许可 错误的,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 三 ) 因非法干预导致错误作出行政 许可 决定或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 四 )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详细行为人的责任。

第八条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责任人在施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 一 ) 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向的;

( 二 ) 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 三 ) 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向的;

( 四 ) 违法执法行为情节细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 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认定部门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免予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并通知追究机关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展责任追究。

第十条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 一 ) 受理。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认定部门受理,任何人均有权向认定部门举报或投诉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予受理。

( 二 ) 调查。

1、认定部门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案情特殊或重大执法责任过错案件,认定部门应及时通知追究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查。

2、认定部门立案后,应告知详细执法责任人,并听取详细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3、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 虚假证据 或阻挠、变相阻挠调查工作。

( 三 ) 认定。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认定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责任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认定意见移送追究部门。

( 四 ) 追究。追究部门根据认定部门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并将处理决定报上级行政机关,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展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原认定部门和追究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方式进展:

( 一 ) 责令改正,写出书面检查;

( 二 ) 通报批评;

( 三 ) 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 四 ) 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 五 ) 给予行政 处罚 、党纪 处罚 ;

( 六 ) 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当全部或者局部赔偿金额;

( 七 )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一 ) 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 二 ) 对控告、揭露、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展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 三 )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其中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三条 确认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应急 管理行政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执法机构的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 应急 管理局 法规 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合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24年6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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