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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烟处[2026]第9号

咸烟处〔2026〕第9号
2026-02-28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烟处[2026]第9号

当事人:容*慧 性别:男 年龄:24岁 职业:自由职业者

身份证号码:422826200*5518

身份证住址: 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杉树园*

联系电话:1769*38

当事人:乾*军 性别:男 年龄:33岁 职业:自由职业者

身份证号码:422826199*4018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丰县清坪镇杨家庄*

联系电话:1527*50

2026年2月9日16时38分,根据群众举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会同邮政监管执法大队人员一行4人,在咸丰县杨官大道,向现场负责人冉耀依法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经其同意并在其陪同下对被举报单号为9489004等4个包裹进行检查,现场进行了全程视频摄像,邮政监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打开被举报的包裹后发现卷烟黄鹤楼(硬峡谷情)28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6条。合计2个品种共计54条卷烟。经当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冉*耀对该批卷烟并不知情,且无法提供运输上述卷有效证明,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将上述卷烟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容慧、乾军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立案调查:2026年2月9日在咸丰县杨官大道查获上述卷烟后,咸丰县中国邮政寄递物流共配中心送货人员电话告知上述包裹当事人,包裹已被咸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容慧、乾军于2月10日到咸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发现单号为9483504、9483704包裹内的黄鹤楼(硬峡谷情)28条为容慧所有。单号94895004、9489*1004包裹内的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6条为乾军所有。容慧、乾军在上海一起打工相识。容慧在黑龙江打工时经常在上述卷烟发件人苏飞处购买卷烟,由于觉得比当地价格便宜一些,容慧就将准备用于结婚、乾军准备用于过年走人家所需要的卷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苏飞处购买。通过中国邮政寄递到咸丰县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容慧、乾军均无运输上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手续,但能提供与发货人苏*飞的微信聊天、付款记录、面单信息。证明上述卷烟归当事人所有。

上述卷烟经咸丰县专业人士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经核价,涉案值为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举报记录表》,证明该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拍摄的涉案卷烟视频、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咸丰县中国邮政现场负责人冉耀和当事人容慧、乾*军的询问笔录,证明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有关情况。

证据四:涉案卷烟的感官鉴定,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

证据五:涉案卷烟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情况。

证据六:容慧、乾军提供的购买记录、聊天记录、面单信息。证明该批卷烟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容慧、乾军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

结论认为:当事人容慧、乾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构成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容慧、乾军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容慧、乾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第二条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2026年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容慧、乾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烟处告[2026]第9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容慧、乾军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第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烟法[2023]1号)文件之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3倍以上。处以违法邮寄、异地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违法行为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3倍以上,违法程度严重,决定对容慧、乾军处罚如下:

(一)处以容慧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专卖品价值11200.00元40%的罚款4480.00元。乾军专卖品价值7800.00元40%的罚款3120.00元。

(二)发还容慧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鹤楼(硬峡谷情)28.00条。乾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6.00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解缴户,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金烟路22号310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仍不履行,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印章)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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