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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22号
2001-09-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7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24【实施日期】 2001-09-24
【法律话题】 税务 ; 科技创新 ; 环境能源【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9月24日 国税函〔2001〕722号)

各省(不含广东、海南)、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1〕第3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142      北京
    天津市电力公司              300      天津
    河北省电力公司              600      石家庄
    山西省电力公司              500      太原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辽宁省电力公司              900      沈阳
    吉林省电力公司              300      长春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500      哈尔滨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00      上海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      杭州
   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      合肥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200      武汉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湖南省电力公司              400      长沙
   河南省电力公司              700      郑州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甘肃省电力公司              200      兰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四川省电力公司              500      成都
   重庆市电力公司              200      重庆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云南省电力公司              200      昆明
   山东省电力公司             1300      济南
   福建省电力公司              500      福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200      南宁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100      广州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400      北京
    合计                       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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