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4031/2025-00150 | 主题分类: | 物价 | ||
|---|---|---|---|---|---|
| 成文日期: | 2025-03-29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 ||
| 发布机关: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 统一编号: | 无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鲁发改价格〔2025〕239号 | 有 效 性: | |||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确保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9日
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 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 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 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价格保险向收 入保险转变,现就开展我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制定 以下实施方案。
一、保险范围
全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大蒜、蒜薹、 大葱、马铃薯、大白菜、生姜、辣椒7个品种。结合地方特色农 产品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将量大面广、能够实行集中收获和销 售、具备形成产业集群优势的品种,纳入省级保险实施范围, 及时清退保险实施效果不佳的品种。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 建议,报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 在年度预算资金额度内组织实施。
二、组织方式
全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 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特色农产品产 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 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本地区 开展相关工作。具备价格监测、实际测产条件的地区,以当地 监测价格、测产产量作为开展保险业务的依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申请以同品种主产区县级发布的监测价格、测产产量作 为开展保险业务的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组织制 定各险种保险合同,明确保额、费率等标准以及各项条款;根 据保险实施情况,适时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未经批 准,各市县及保险机构不得修改合同条款。
相关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 果,在遴选中标区域内开展目标收入保险业务,不得跨区域承保。
三、保额和费率
保险金额根据种植收入的一定比例,参照生长期内发生的 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 膜等成本。具体保障水平及条件,根据产业发展、成本变化、 种类差异、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由保险合同约定。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保 险费率,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各险种保险执行费率暂定为7% (附件1)。
四、保费筹集和财政补贴
( 一)保费筹集
保费实行“政府补一点、农户拿一点”的政策,省市县各 级财政补贴60%,农户自行承担40%。政府补贴部分列入财政预 算,按承保品种、规模及时拨付保险经办机构;农户自交部分 由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户收取。
(二)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 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0%、15%、10%。其余部 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比例由市、县研究确定(附件2)。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每年8月底前,有关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 将当地下一年度拟开展的保险品种、规模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等 情况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各地申报的预算计划、上年度承保情况,在年度预算规模 内安排,并确定补贴品种、地区和规模(2025年具体开展情况 随本实施方案下达,详见附件3)。次年省人代会结束一个月内, 省财政厅以“总量控制、切块下达”的方式预拨补贴资金。
五、保险赔付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 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每 亩目标收入-每亩实际收入)/每亩目标收入×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面积。
( 一)目标收入
每亩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产量×保障水平
目标价格:根据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前三年集中上市 监测期采集并公开发布的地头监测平均价格确定。
目标产量:根据前三年实际测产产量的平均值确定。其中, 2025年平均产量由主产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查认定的前三年 平均产量确定。2026年平均产量,根据2025年调查认定产量和 2025年实际测产产量的平均值确定;2027年平均产量,根据
2025年调查认定产量和2025年、2026年实际测产产量平均值 确 定 。
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收入保险的相关规定, 暂按照相应品种收入的80%确定。
(二)实际收入
每亩实际收入=实际价格×实际平均产量
实际价格:根据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集中上市监测 期发布的地头监测均价确定。实际价格=采价期县级发展改革部 门日发布的地头监测加权平均收购价之和/有效发布次数。
实际平均产量:由主产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 家或委托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测产机构 进行实际测产确定平均产量。具体测产组织方式应在县级工作 方案中明确。
集中上市监测期:根据各险种正常年份集中销售起始时间, 由主产区结合实际,在具体方案中规定。
(三)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按照农户实际参保面积确定。
(四)其他事项
1.对于大蒜、蒜薹等7个品种,农户可在政策性成本保险 或目标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2.保险期内,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产量严重 下降的地区,按照当地政府认定的受灾面积,由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根据不同受灾程度对相应区域组织开展测产,以测产结果 作为实际产量计算相应区域赔付金额。其他地区按当地测产确定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赔付金额。
3、目标收入保险应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规定,并根据要求及 时予以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省级统筹和工作指导。省级特色农产品目标收 入保险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落实, 共同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方案制定和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价格监 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 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实际平均测产、 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等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属地责任和工作落实。各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 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开展目标收入保险的县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具体方案。县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方案分 工,密切协同配合,指导协调保险经办机构与农户签订保险合 同;及时协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明细清单汇总、审核、公 示等工作。参保结束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参 保明细清单,确保在一个月内逐级报送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县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方案中明确的价格 监测和实际测产具体规定,经市级部门审核后在当地政府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示,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强化保险服务和理赔责任。 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 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服务网点,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户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参保 理赔服务。严格规范参保、理赔流程,保险凭证须载明参保标 的详细地点、保单号、参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 间等信息,载明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 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 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保险条款、参保情 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保障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 参保农户,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赔、惜赔、拒赔。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做好价格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型升级的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力量 深入田间地头,提高政策知晓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 落到实处。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 严禁经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恶性竞争, 一经发现查实,取消 其承保资格。
附件:1.各险种保障金额和费率表
2.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档情况
3.2025年保费补贴品种、地区和规模
4.补贴资金申请表
5.山东省(不含青岛)地方财政补贴性**收入保险条款 ( 标准 )
附件1
各险种保障金额和费率表
| 品种 | 保险金额(元/亩) | 费率 |
| 大蒜 | 1800 | 7% |
| 800 | 7% | |
| 蒜薹 | 1200 | 7% |
| 马铃薯 | 1200 | 7% |
| 1800 | 7% | |
| 2000 | 7% | |
| 辣椒 | 3000 | 7% |
| 大白菜 | 2000 | 7% |
| 生姜 | 4500 | 7% |
| 大葱 | 3500 | 7% |
附件2
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档情况
市级第一档:枣庄市、临沂市、菏泽市
市级第二档:原莱芜地区、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潍 坊市、济宁市、泰安市
市级第三档:淄博市、日照市、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 威海市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第一档:郯城县、平邑县、夏津 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 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 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 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 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第二档:高青县、沂源县、安丘 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
附件3
2025年保费补贴品种、地区和规模
| 品种 | 市 | 县 (市、区) | 保险金额 (元) | 保费 费率 | 投保面积 (万亩) | 主产区或参照执 行县(市、区) |
| 大蒜 | 济南 | 莱芜区 | 1800 | 7% | ≤5 | 主产区 |
| 济宁 | 金乡县 | 1800 | 7% | ≤32 | 主产区 | |
| 菏泽 | 成武县 | 1800 | 7% | ≤5.5 | 参照金乡县 | |
| 单 县 | 1800 | 7% | ≤2 | |||
| 巨野县 | 1800 | 7% | ≤7.5 | |||
| 聊城 | 东昌府区 | 1800 | 7% | ≤5 | ||
| 泰安 | 东平县 | 1800 | 7% | ≤2 | 参照莱芜区 | |
| 济南 | 商河县 | 800 | 7% | ≤4 | 主产区 | |
| 东营 | 广饶县 | 800 | 7% | ≤ | 主产区 | |
| 临沂 | 兰陵县 | 800 | 7% | ≤22 | 主产区 | |
| 蒜薹 | 济南 | 商河县 | 1200 | 7% | ≤4 | 主产区 |
| 东营 | 广饶县 | 1200 | 7% | ≤ | 主产区 | |
| 临沂 | 兰陵县 | 1200 | 7% | ≤22 | 主产区 | |
| 马铃薯 | 枣庄 | 滕州市 | 1200 | 7% | ≤26 | 主产区 |
| 薛城区 | 1200 | 7% | ≤3 | 参照滕州市 | ||
| 山亭区 | 1200 | 7% | ≤1.5 | |||
| 峄城区 | 1200 | 7% | ≤3 | |||
| 济宁 | 邹城市 | 1200 | 7% | ≤1.5 | ||
| 泰安 | 肥城市 | 2000 | 7% | ≤7.5 | ||
| 临沂 | 兰陵县 | 1800 | 7% | ≤5 | ||
| 辣椒 | 临沂 | 兰陵县 | 3000 | 7% | ≤15 | 主产区 |
| 费 县 | 3000 | 7% | ≤1.8 | 参照兰陵县 |
备注:
- 主产区和参照执行县(市、区)根据各地申请公布,按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 关工作;
2.2025年上半年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4个品种,下半年根据预算资 金剩余额度另行安排。
附件4
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亩,万亩,万元
| 地区 | 补贴险种 | 经办机构 | 单位保额 | 投保数量 | 保费规模 | 省级财政补贴 | 市级财政补贴 | 县级财政补贴 | 农户承担 |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 xx县 | |||||||||||||
| 小计 | |||||||||||||
附件5
山东省(不含青岛)地方财政补贴性
**收入保险条款(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标的(以下统称“保险”):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 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未同时投保其他成本类保险。
第三条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二)超过集中销售期的或冷库储存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保险
**的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导致保险**产量降低;
(二)保险**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
(三)以上( 一 )、(二)两种情况同时发生。
每亩目标收入=目标价格(元/斤)×每亩平均产量(斤/亩) ×保障水平
每亩实际收入=实际价格(元/斤)×每亩实际产量(斤/亩)
目标价格:根据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前三年集中上市 监测期采集并公开发布的地头监测平均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
每亩平均产量:根据前三年实际测产产量的平均值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2025年平均产量由主产区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调查认定的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2026年平均产量,根 据2025年调查认定产量和2025年实际测产产量的平均值确定; 2027年平均产量,根据2025年调查认定产量和2025年、2026 年实际测产产量平均值确定。
保障水平:按照政府文件要求确定。
实际价格:以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集中上市监测期 间采集并经市级审核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地头监测均价 为准。实际价格=采价期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日发布的地头 监测加权平均收购价之和/有效发布次数。
每亩实际产量:由主产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或委托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测产机构进 行实际测产确定。具体测产方式按照政府文件要求确定,并于
保险单中载明。
集中上市期间(理赔采价期间):根据保险**正常年份集 中销售起始时间,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 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种植收入的一定比例,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齐苗时起,至约 定采价期结束时止,其中产量损失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保险齐 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价格下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规定采价
期(或开始收获时起至约定采价期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 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保险条款,保险人应 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 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 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 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 险合同对赔偿金额支付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保险标的所属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身份证明、银 行账户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七条 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 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 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 止。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全部损失面积
(二)部分损失:损失率低于80%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每亩目标收入-每亩实际收入)/每亩目标收入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产量)×100%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 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 均产量为保险单约定的每亩平均产量。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 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与非保险的,保险人按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可以区分保 险与非保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 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实际种 植面积。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低于 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 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 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 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 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 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法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规定 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