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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239号
2025-03-31
索引号:113700000045024031/2025-00150主题分类:物价
成文日期:2025-03-29发布日期:2025-03-31
发布机关: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编号:
标 题: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发改价格〔2025〕239号有 效 性: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确保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9日

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 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 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 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价格保险向收 入保险转变,现就开展我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制定 以下实施方案。

一、保险范围

全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大蒜、蒜薹、 大葱、马铃薯、大白菜、生姜、辣椒7个品种。结合地方特色农 产品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将量大面广、能够实行集中收获和销 售、具备形成产业集群优势的品种,纳入省级保险实施范围, 及时清退保险实施效果不佳的品种。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 建议,报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 在年度预算资金额度内组织实施。

二、组织方式

全省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 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特色农产品产 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 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本地区 开展相关工作。具备价格监测、实际测产条件的地区,以当地 监测价格、测产产量作为开展保险业务的依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申请以同品种主产区县级发布的监测价格、测产产量作 为开展保险业务的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组织制 定各险种保险合同,明确保额、费率等标准以及各项条款;根 据保险实施情况,适时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未经批 准,各市县及保险机构不得修改合同条款。

相关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 果,在遴选中标区域内开展目标收入保险业务,不得跨区域承保。

三、保额和费率

保险金额根据种植收入的一定比例,参照生长期内发生的 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 膜等成本。具体保障水平及条件,根据产业发展、成本变化、 种类差异、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由保险合同约定。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保 险费率,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各险种保险执行费率暂定为7% (附件1)。

四、保费筹集和财政补贴

( 一)保费筹集

保费实行“政府补一点、农户拿一点”的政策,省市县各 级财政补贴60%,农户自行承担40%。政府补贴部分列入财政预 算,按承保品种、规模及时拨付保险经办机构;农户自交部分 由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户收取。

(二)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 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0%、15%、10%。其余部 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比例由市、县研究确定(附件2)。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每年8月底前,有关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 将当地下一年度拟开展的保险品种、规模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等 情况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各地申报的预算计划、上年度承保情况,在年度预算规模 内安排,并确定补贴品种、地区和规模(2025年具体开展情况 随本实施方案下达,详见附件3)。次年省人代会结束一个月内, 省财政厅以“总量控制、切块下达”的方式预拨补贴资金。

五、保险赔付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 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每 亩目标收入-每亩实际收入)/每亩目标收入×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面积。

( 一)目标收入

每亩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产量×保障水平

目标价格:根据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前三年集中上市 监测期采集并公开发布的地头监测平均价格确定。

目标产量:根据前三年实际测产产量的平均值确定。其中, 2025年平均产量由主产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调查认定的前三年 平均产量确定。2026年平均产量,根据2025年调查认定产量和 2025年实际测产产量的平均值确定;2027年平均产量,根据

2025年调查认定产量和2025年、2026年实际测产产量平均值 确 定 。

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收入保险的相关规定, 暂按照相应品种收入的80%确定。

(二)实际收入

每亩实际收入=实际价格×实际平均产量

实际价格:根据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集中上市监测 期发布的地头监测均价确定。实际价格=采价期县级发展改革部 门日发布的地头监测加权平均收购价之和/有效发布次数。

实际平均产量:由主产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 家或委托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测产机构 进行实际测产确定平均产量。具体测产组织方式应在县级工作 方案中明确。

集中上市监测期:根据各险种正常年份集中销售起始时间, 由主产区结合实际,在具体方案中规定。

(三)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按照农户实际参保面积确定。

(四)其他事项

1.对于大蒜、蒜薹等7个品种,农户可在政策性成本保险 或目标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2.保险期内,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产量严重 下降的地区,按照当地政府认定的受灾面积,由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根据不同受灾程度对相应区域组织开展测产,以测产结果 作为实际产量计算相应区域赔付金额。其他地区按当地测产确定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赔付金额。

3、目标收入保险应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规定,并根据要求及 时予以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省级统筹和工作指导。省级特色农产品目标收 入保险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落实, 共同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方案制定和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价格监 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 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实际平均测产、 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等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属地责任和工作落实。各市发展改革会同财政、 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开展目标收入保险的县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具体方案。县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方案分 工,密切协同配合,指导协调保险经办机构与农户签订保险合 同;及时协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明细清单汇总、审核、公 示等工作。参保结束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参 保明细清单,确保在一个月内逐级报送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县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方案中明确的价格 监测和实际测产具体规定,经市级部门审核后在当地政府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示,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强化保险服务和理赔责任。 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 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服务网点,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户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参保 理赔服务。严格规范参保、理赔流程,保险凭证须载明参保标 的详细地点、保单号、参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 间等信息,载明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 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 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保险条款、参保情 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保障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 参保农户,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赔、惜赔、拒赔。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做好价格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型升级的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力量 深入田间地头,提高政策知晓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 落到实处。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 严禁经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恶性竞争, 一经发现查实,取消 其承保资格。

附件:1.各险种保障金额和费率表

2.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档情况

3.2025年保费补贴品种、地区和规模

4.补贴资金申请表

5.山东省(不含青岛)地方财政补贴性**收入保险条款 ( 标准 )

附件1

各险种保障金额和费率表

品种保险金额(元/亩)费率
大蒜18007%
8007%
蒜薹12007%
马铃薯12007%
18007%
20007%
辣椒30007%
大白菜20007%
生姜45007%
大葱35007%

附件2

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档情况

市级第一档:枣庄市、临沂市、菏泽市

市级第二档:原莱芜地区、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潍 坊市、济宁市、泰安市

市级第三档:淄博市、日照市、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 威海市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第一档:郯城县、平邑县、夏津 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 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 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 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 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第二档:高青县、沂源县、安丘 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

附件3

2025年保费补贴品种、地区和规模

品种县 (市、区)保险金额 (元)保费 费率投保面积 (万亩)主产区或参照执 行县(市、区)
大蒜济南莱芜区18007%≤5主产区
济宁金乡县18007%≤32主产区
菏泽成武县18007%≤5.5参照金乡县
单 县18007%≤2
巨野县18007%≤7.5
聊城东昌府区18007%≤5
泰安东平县18007%≤2参照莱芜区
济南商河县8007%≤4主产区
东营广饶县8007%主产区
临沂兰陵县8007%≤22主产区
蒜薹济南商河县12007%≤4主产区
东营广饶县12007%主产区
临沂兰陵县12007%≤22主产区
马铃薯枣庄滕州市12007%≤26主产区
薛城区12007%≤3参照滕州市
山亭区12007%≤1.5
峄城区12007%≤3
济宁邹城市12007%≤1.5
泰安肥城市20007%≤7.5
临沂兰陵县18007%≤5
辣椒临沂兰陵县30007%≤15主产区
费 县30007%≤1.8参照兰陵县

备注:

  1. 主产区和参照执行县(市、区)根据各地申请公布,按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 关工作;

2.2025年上半年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4个品种,下半年根据预算资 金剩余额度另行安排。

附件4

特色农产品目标收入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亩,万亩,万元

地区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单位保额投保数量保费规模省级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农户承担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xx县
小计

附件5

山东省(不含青岛)地方财政补贴性

**收入保险条款(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标的(以下统称“保险”):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 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未同时投保其他成本类保险。

第三条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二)超过集中销售期的或冷库储存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保险

**的实际收入低于目标收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导致保险**产量降低;

(二)保险**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

(三)以上( 一 )、(二)两种情况同时发生。

每亩目标收入=目标价格(元/斤)×每亩平均产量(斤/亩) ×保障水平

每亩实际收入=实际价格(元/斤)×每亩实际产量(斤/亩)

目标价格:根据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前三年集中上市 监测期采集并公开发布的地头监测平均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

每亩平均产量:根据前三年实际测产产量的平均值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2025年平均产量由主产区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调查认定的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2026年平均产量,根 据2025年调查认定产量和2025年实际测产产量的平均值确定; 2027年平均产量,根据2025年调查认定产量和2025年、2026 年实际测产产量平均值确定。

保障水平:按照政府文件要求确定。

实际价格:以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集中上市监测期 间采集并经市级审核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地头监测均价 为准。实际价格=采价期主产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日发布的地头 监测加权平均收购价之和/有效发布次数。

每亩实际产量:由主产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或委托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测产机构进 行实际测产确定。具体测产方式按照政府文件要求确定,并于

保险单中载明。

集中上市期间(理赔采价期间):根据保险**正常年份集 中销售起始时间,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 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种植收入的一定比例, 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齐苗时起,至约 定采价期结束时止,其中产量损失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保险齐 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价格下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规定采价

期(或开始收获时起至约定采价期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 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保险条款,保险人应 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 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 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 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 险合同对赔偿金额支付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保险标的所属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身份证明、银 行账户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七条 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 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 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 止。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全部损失面积

(二)部分损失:损失率低于80%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每亩目标收入-每亩实际收入)/每亩目标收入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产量)×100%

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 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 均产量为保险单约定的每亩平均产量。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 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与非保险的,保险人按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可以区分保 险与非保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 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实际种 植面积。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低于 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 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 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 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 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 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法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规定 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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