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名山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名山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图读懂丨《雅安市名山区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雅安市名山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区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雅安市名山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方案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方案》(川委办发〔202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川办发〔2022〕39号)和市政府办印发的《雅安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方案》(雅办发〔202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财政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
1.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我区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优化,为部门间数据共享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
2.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税务部门会同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其提供的内容、方式、格式、时限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需求,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并保障信息质量。重点提供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2)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等信息;
(3)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4)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5)应税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6)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等信息;
(7)建设、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体育、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8)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等信息,盗伐、非法交易等行政处罚信息;
(9)矿产资源开采和消耗、使用等信息,盗采等行政处罚信息;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不动产登记、土地占用、房产租赁、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征收补偿等信息;
(1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有偿使用等信息;
(12)招商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提供劳务项目等信息;
(13)特定项目公共资金奖补、留电基金奖补等信息;
(14)外籍人员出入境,机动车辆、船舶登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入学及考试登记等信息;
(15)商业性文艺演出,赛事、展会举办信息,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医保支付,住宿人员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销售等信息;
(16)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证书核发,残疾人安置申报、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捐赠等信息;
(1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专利、技术转让等信息;
(18)司法审查、行政执法、执纪监察中发现的涉税违法线索等信息;
(19)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等信息;
(20)重点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21)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大额向境外付汇情况;
(22)税务、财政部门发起的其他有关涉税涉费需求信息。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法院、区委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名山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残联、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人行名山支行、国网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山供电分公司〕
3.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及目录管理基于区行政审批局管理平台实现。依托雅安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
4.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涉费数据应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深化数据分析,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政府决策、税费征管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区行政审批局)
(二)强化联合监管
5.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联动执法。税务部门配合上级查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标准或提出专业建议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
6.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变更登记信息共享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推送信息及时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市场主体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因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冒用等情形撤销或变更登记的,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并作好关联关系变更。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部门应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税务部门向市场监督部门共享纳税信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非正常户、欠税公告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向税务部门共享企业年报信息、股权变更信息、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市场主体歇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建立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的信息对账机制,确保双方数据动态一致。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变更业务时落实实名认证要求,对一方已采集、认证的实名信息,另一方直接予以认可,原则上不再重复采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
7.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土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认信息,以及未经批准占地信息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
8.水利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量取水和河道内盗采砂石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水利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税务局)
9.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
10.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对取得相关许可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开具发票,相关(部门)要将依法开具发票作为衡量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存在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要将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告知税务部门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和税务部门要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保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询热线互转、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税务局)
12.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将入园企业相关信息告知税务部门,以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责任单位:成雅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税务局)
13.财政、审计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处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14.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和协助。(责任单位:人行名山支行)
15.公安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车辆注册、欠缴税款人员出境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
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涉税涉费犯罪案件的协同联动,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时,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的涉税涉费犯罪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
16.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如需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税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税务局)
17.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费强制执行等,应及时告知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执法。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在受理破产案件后,要求管理人书面告知税务部门破产清算信息,以便税务部门核实是否有欠税信息并决定是否申报债权;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未结清税款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税务部门申报债权并参加清算。(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税务局)
18.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信用发布工作制度,以及欠税欠费和重大税费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公布、共享相关税费信用和失信信息。
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将其相关信用记录纳入雅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面向社会依法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合作和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名山支行)
(三)深化税费服务协作
19.税务部门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在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税务局)
20.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完善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
21.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人民银行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人行名山支行)
22.税务部门要减少出口退税业务办理环节,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3.税务、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市场主体“走出去”建立便捷通道,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提供便利,实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和付汇银行备案信息电子化传递,提高付汇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区税务局、人行名山支行)
24.税务部门要按政府要求进驻同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予以统一管理,并保障其场地和设备。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下沉和延伸。(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各镇(街道))
25.人行名山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以纳税缴费信用开展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规范拓展线上办理渠道,丰富信贷产品。(责任单位:人行名山支行)
(四)强化征管经费保障
26.财政部门要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税务部门经费保障有关办法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区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7.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继续按原渠道予以保障,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经费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按原有保障方式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务部门牵头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确定联系领导、联系人员,并通报税务部门,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工作要求,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职责,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三)强化跟踪问效。税务部门对照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区政府,促进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