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和减少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 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 局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过错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执法行为过错和错案两个方面。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有法必依、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和公平、公开、公正以及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机关是 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局 政策法规股 负责行政执法活动过错追究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过错责任
第六条 执法行为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办理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应当依照局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执法行为需报告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各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各项业务的指导和决策,但必须对全盘工作负责。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不规范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限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或其他贻误办事者办事,被办事者投诉的;
(三)未履行服务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办理事项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五)野蛮粗暴执法,造成影响的;
(六)不按程序办理或未按时办结,经口头督促仍不改正的;
(七)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八)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督办通知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 案件办理过错责任
第 九 条 案件办理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导致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及因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立案、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 一 条 调查取证应客观全面,取证手段合法、证据材料规范,调查终结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十 二 条 各 执法 单位负责人作为案件审核人,应当审查案件,并签署意见。执法 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审核工作,但必须掌握案件动态,对案件全盘负责。
局 政策法规股 作为案件复审部门,应当履行复审工作,签署 股 室意见后提交局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 三 条 下列情形属不规范办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被上级机关或领导责令立案,并造成影响的;
(二)立案后,不认真查证或在调查过错中弄虚作假,将案件伪造成应作撤案处理,情节轻微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作出明显不公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等,经查实存在徇私情行为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处罚决定但不足以认定为错案的;
(五)为谋取私利,以权代罚或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六)其他应追究责任的不规范行为;
对前款不规范办理案件的行为,局 政策法规股 可以发出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通知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 四 条 行政执法案件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错案,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
(二)经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案件;
(三)经本局自行撤销、纠正的案件。
第 十五 条 经审核、复审、批准作出的案件,复审人、批准人承担连带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连带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或审核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复审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复审人、批准人承担连带次要责任。
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的案件,造成错案的,由直接负责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 十六 条 因本局有关人员直接干预所作的案件存在过错的,干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具体承办人员对干预人员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由干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因本局以外的有关人员干预所作的案件存在过错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经干预的存在过错案件有经过审核、复核、批准的,根据上一条规定分担责任。
第 十七 条 因承办人员个人原因造成执法案件存在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第 十八 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提出抵制意见并有记录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责任种类
第 十九 条 对于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三 )扣发年终绩效奖;
( 四 )取消评先资格;
( 五 )取消晋级晋职资格;
( 六 )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给予党纪 、 政纪 处分;
( 七 )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
( 八 )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过错责任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条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因主观臆断,不认真办案而造成过错,可以从重处理,直至限期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二十 一 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过错的,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予晋级晋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对于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故意造成过错的,从重给予相应 党纪 、 政纪 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对于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扣发相当 百分之十以下 年终绩效奖。
对于被追究 党纪 、 政纪责任 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二十 四 条对于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责任人,除追究过错责任外,造成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赔偿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 五 章 附则
第 二十五 条 本制度由局 政策法规股 负责具体解释。
第 二十六 条 本制度自 印 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