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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1999-03-11
索引号11620000013897232J/1999-00187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文日期1999-03-11 00:00:00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9〕40号税种分类增值税 营业税
政策法律法规涉税通知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服务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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