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助力枣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保障办法》,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协同,优化涉税信息共享,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凝聚共治力量,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切实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枣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一)完善税收保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税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导落实全县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费收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履行税收保障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三)建立税收征管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适时召开税收征管保障联席会议,总结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讨论确定具体的改进举措,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职责。对在税收征管保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及时、准确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履行税收征管协助义务的部门,予以批评处理。
(四)建立税收征管保障需求快速响应机制。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紧急、重要的税收征管保障需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三、健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一)共享平台。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信息共享。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为涉税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和数据规范指导,帮助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调涉税数据共享事宜。县有关部门应当为共享平台系统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二)共享原则。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基于履职需要,依法对涉及税收征管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使用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共享内容。涉税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税务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枣强县涉税数据共享目录清单(附件1),并按照政务数据共享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动态更新优化。
(四)共享方式。涉税信息共享方式主要包括实时共享、按需提供和定期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服务过程中提供实时信息查询,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按需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有关涉税信息,在税务机关日常征管过程中定期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有关涉税信息。
(五)信息使用。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机制,提高涉税共享数据增值应用效率,加强税务监管,防止税费流失。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热点和经济情况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并向当地政府报送经济分析报告,为枣强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四、提升税收服务协同水平
(一)健全税收服务机制。不断完善纳税人、缴费人的政策咨询、培训辅导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便捷快享机制,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做好辅导解读,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全面提升纳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二)优化税收服务集成。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政务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等集成化办理服务,持续改进办税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升办理效率。
(三)完善并推广涉税争议化解机制。针对涉税争议,税务机关要设立涉税争议调解中心,联合公安、司法、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残联、乡镇等部门,完善并推广涉税争议调解处理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有效化解涉税争议事项,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五、强化税收征管协同共治
(一)建立税收共治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枣强县税收征管协同事项清单》(附件2)协作方式和协作内容开展税收征管协同。全县各级各部门在从事社会管理或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涉及税收征管保障事项但《保障办法》未提及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二)建立司法共治机制。税务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建立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协作机制,从查处、移送、诉讼到判决形成完整链条。加强税务机关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公安机关涉税违法案件侦办,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和案件执行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共同研究涉税违法案件重大政策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研判涉税违法犯罪形势,确定打击防范工作目标和措施,不断深化税收共治多领域合作。
(三)建立营商环境共治机制。税务机关联合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托税务征管服务体系共同做好我县营商环境、纳税人满意度等相关工作。涉税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及时反映行业涉税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涉税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四)建立非税收入共治工作机制。税务机关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健全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参照《保障办法》,统筹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保障工作,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征缴质效。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保障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要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协作、高效配合,及时传递和交换涉税涉费信息,拓展全县税收协同共治格局,进一步健全部门间信息互通、服务共融、执法互助的常态化共治模式,提升全县税收保障质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持续统筹推进。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深化精诚共治和《保障办法》落实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任务分解台账,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对标对表抓好任务落实。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及时发现解决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推动形成各部门协同发力的税收共治新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多渠道向社会公众准确解读税收征管保障的便民利企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