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2015-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0% 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380 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380 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5 月 19 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20 日 印发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