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0% 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380 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380 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
| 2015 年 5 月 19 日 |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 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20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