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11440300MB2C99578A/2021-01040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税总函〔2021〕72号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0:15 |
| 关键词 | 废止日期 |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0 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10 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