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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61号
2015-08-21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5〕6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8-21

废止失效日期:2020-01-23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50013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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