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 索引号: | 11320724MB1807543H/2015-00062 | 信息分类: |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5-07-08 |
| 文号: | 公告 2015年第45号 | 关键字: |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 27 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 〕 2 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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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6 月 16 日 |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 | 办公厅 2015 年 6 月 2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