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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2015-06-16
索引号:11320724MB1807543H/2015-00062信息分类: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发文日期:2015-07-08
文号:公告 2015年第45号关键字: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 27 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 〕 2 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6 月 16 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办公厅 2015 年 6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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