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204中心站至内江白马电厂输气管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威204中心站至内江白马电厂输气管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威 204中心站至内江白马电厂输气管道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江兴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4年7月1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威204中心站至内江白马电厂输气管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受理编号:202407011520190001)。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威 204中心站至内江白马电厂输气管道工程(项目代码:2304-511000-04-01-829858)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龙会镇、东联镇和市中区凌家镇、永安镇、靖民镇、白马镇,属于新建+扩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 新建输气管道 2 条,管线总长度 37.5 km;新建 白马末站 1座,阀室2座,扩建 威 204中心站,设置堆管场 6处,新建施工便道约5.3km。
项目总占地面积 47.49hm2,其中:永久占地 1.13hm2,临时占地 46.36hm2。土石方开挖总量 27.62万m3 (含表土剥离 5.73万m3 ),土石方回填总量 27.62万m3 (含表土回覆 5.73万m3 ),无借方和余方。项目总投资 20048.3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4033.86万元。项目于2024年5月开工,2024年10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报告书》关于工程规模、占地面积、土石方量和施工布置的分析评价,本项目无水土保持重大制约性因素。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 47.49hm2。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 一 级标准。
( 四 )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7%,土壤流失控制比 1.0,渣土防护率 92%,表土保护率 92%,林草植被恢复率 97%,林草覆盖率 25%。
(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 基本同意本项目土石方平衡方案。
(七)同意方案报告书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标准和额度。本工程征占地面积 474936平方米,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 1.3元/平方米,共计617416.8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照规定向 内江市水利局、 市中区水利局、威远县水利局 提交 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报告及总结 报 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内江市水利局、市中区水利局及威远县水利局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 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行政许可仅用于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涉及应由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内容,建设单位须按照上述部门的工作要求分别完善相关手续。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 3年。生产建设项目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满3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联系电话: 0832-2062317
附件: 1.内江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技术交底表
内江市水利局
20 24 年 7 月 1 日
附件 1
内江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行政许可 文件后,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 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 :
(一) 及时组建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水土保持工作,主动加强与 方案审批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联系和沟通 ;
(二)主动 向 方案审批单位 书面报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至少 报告 1次。
二、及时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项目动工前,生产建设单位 应 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缴清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制定生产期的缴费计划,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矿山开采类项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周内申报缴纳本季度水土保持补偿费。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方案调整或变更程序。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 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程序 而开工建设、违法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督促 施工单位 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五、认真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
(一)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并 在每季度结束后 1个月内 向方案审批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 季报,项目完工后报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 监测 报告将作为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 验收、公示、备案的要件。
(二)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 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六、注重水土保持宣传和培训。生产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水土保持培训,在项目区各标段制作固定的水土保持宣传标语,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公示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做好项目水土保持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组织参建单位及时做好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中方案特性、监理、监测及自主验收相关信息录入。
八、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江市水利局水保供水科联系电话: 0832-2062317。
附件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技术交底表
| 项目名称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 | |||
| 建设单位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交底情况 | ||||
| 填写以下内容交底情况: 一、 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的责任主体。 | ||||
| 水土保持工作交底签到表 |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 组织方 | (建设单位) | |||
| 交底方 | (水保方案编制单位) | |||
| (初步设计单位) | ||||
| (施工设计单位) | ||||
| 接收方 | (施工单位) | |||
| (监测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其他) | ||||
| 备注: | ||||
| 交底日期: | ||||
备注: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交底,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责任,并填写技术交底表(见附件)。技术交底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