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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4〕21号
2014-07-07

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4]21号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 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7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 14 年 7 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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