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227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证券经营机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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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12月05日 | |
| 名 称 | 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2〕7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 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 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意见跟踪落实 不 到位,受托管理履职不足 ;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 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 〔 2 018 〕 6 号 )第三条、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4 〕 49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