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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办发〔2004〕67号
2004-07-07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办发〔2004〕6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2004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4〕9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缴费费率
省上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用人单位缴费率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各县现行执行费率与此不一致的,按全省统一缴费率执行。各县、各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征收的养老保险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按照2003年州级统筹费率多收的4%,要及时同缴费单位衔接。同时,各县、各部门要加大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力度,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强化保发放工作责任制和督促检查
各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以全省统一缴费费率为契机,加大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力度,违反规定的必须纠正。要认真执行基金征缴、参保扩面和保发放工作目标责任制,狠抓落实,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扩面、征缴、保发放工作的激励机制,继续调整支出结构,加大保发放投入,促进保发放工作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编制统筹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要采取措施加快数据中心和网络互联建设步伐,加强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日常核查,实现社会保险基础数据的统一规范管理。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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