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济财综〔 2015 〕 47 号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 2014〕 75 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 2014〕 75 号)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 年 10月 9 日
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 年10 月9 日 印发
附件4财税【2014】122号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附件3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2财税【2014】77号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1省财政厅鲁财综【2014】75号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