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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豆蛋白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5〕14号
2025-12-26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豆蛋白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大豆蛋白加工

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5〕14号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大豆蛋白加工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豆蛋白加工行业核定扣除标准

对以购进农产品非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大豆蛋白及副产品的大豆蛋白加工行业,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及扣除标准予以调整(详见附件1)。

二、废止大豆油加工行业核定扣除试点政策

停止执行大豆油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纳税人购进相关农产品,应凭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详见附件2)。

三、废止原相关扣除标准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 2014 〕 30 号)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 2018 〕 36 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大豆蛋白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调整表

2.废止核定扣除试点政策的大豆油加工行业农产品清 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 5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1

大豆蛋白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标准调整表

序号耗用农产品名称原耗用农产品 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品 名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单位
1非转基因大豆非转基因大豆 (含水量 14% )分离蛋白分离蛋白3.3486
2非转基因大豆非转基因大豆 (含水量 14% )浓缩蛋白浓缩蛋白2.3014
3非转基因大豆非转基因大豆 (含水量 14% )大豆油(生产大豆蛋白的副产品)大豆原油5.8415
4非转基因大豆非转基因大豆 (含水量 14% )豆粕(生产大豆蛋白的副产品)低温豆粕1.5215

附件 2

废止核定扣除试点政策的大豆油加工行业

农产品清单

序号耗用农产品名称产品名称
1转基因大豆大豆原油(浸出法)
2转基因大豆三级大豆油(浸出法)
3转基因大豆二级大豆油(浸出法)
4转基因大豆一级大豆油(浸出法)
5转基因大豆豆粕(浸出法)
6非转基因大豆大豆原油(浸出法)
7非转基因大豆三级大豆油(浸出法)
8非转基因大豆二级大豆油(浸出法)
9非转基因大豆一级大豆油(浸出法)
10非转基因大豆豆粕(浸出法)
11非转基因大豆大豆油(压榨法)
12非转基因大豆豆粕(压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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