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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2004-12-14
发文机关: 其它文件类别: 通知
标 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4〕197号
发布日期: 2004-12-14成文日期: 2004-12-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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