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8〕20号
2018-04-28
标题: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113703220042222844/2023-5392450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28发布机构:高青县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综〔2018〕20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公安厅、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收费,切实停到位、免到位、调到位,做到令行禁止。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已停征项目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对2018年4月1日至本通知正式印发期间收取的首次申领身份证工本费,应退还缴款人。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安排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所需经费。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2018年4月28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