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 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 13% 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 的通知》(国税发〔 1993 〕 151 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 〕 113 号)第一条第 2 项和第 4 项 “ 化肥 ” 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 〕 4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 19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5 〕 8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7 〕 171 号 )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10 日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 税 号 | 化 肥 名 称 | | 1 | 28342110 | 肥料用硝酸钾 | | 2 | 31042090 | 其他氯化钾 | | 3 | 31043000 | 硫酸钾 |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 | 5 | 31053000 | 磷酸氢二铵 | | 6 | 31056000 |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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