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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2015-08-1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 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 13% 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 的通知》(国税发〔 1993 〕 151 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 〕 113 号)第一条第 2 项和第 4 项 “ 化肥 ” 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 〕 4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 19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5 〕 8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7 〕 171 号 )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10 日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税 号化 肥 名 称
128342110肥料用硝酸钾
231042090其他氯化钾
331043000硫酸钾
4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31053000磷酸氢二铵
631056000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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