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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11-03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11-03

近期个别地方反映,鉴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文)已废止,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的规定办理,不得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征收。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不好把握,为规范和统一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凡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房屋的完全重置价值、成新度或房屋购置的原始发票的,可实行定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纳税人按过去标准执行的,不做追溯调整。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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