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沪医保规〔 2023〕6 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待遇,全面落实《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 2021 〕 18 号)相关改革任务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 3 医保 年度( 202 3 年 7 月 1 日至 202 4 年 6 月 30 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 门急诊 年度待遇
202 3 职工 医保年度,适当调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共负段报销比例,具体如下表 :
| 参保对象 | 自负段标准(元) | 共负段报销比例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在职职工 | 500 | 80% | 75% | 70% | |
| 退休人员 |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 300 | 85% | 80% | 75% |
|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 200 | 90% | 85% | 80% | |
二 、关于 住院年度待遇
202 3 职工 医保年度,住院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继续按照 2022 年度 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 如 下表 :
| 参保对象 | 住院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
| (元) | |||
| 在职职工 | 1500 | 85% | |
| 退休人员 |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 1200 | 92% |
|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 700 | ||
三、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以及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2023 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 59 万元提高到 61 万元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四、关于 个人 账户 计入标准
202 3 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 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 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 个人 账户 计入仍按 20 22 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 如 下表 :
| 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元) | |
| 在职职工 | 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 |
| 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1680 |
| 75岁以上 | 1890 | |
五 、其他事项
(一)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 6 月 30 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 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 6 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 6 月 30 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二)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 202 3 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为配合 2023 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在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具体时间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 本通知自 202 3 年 6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 4 年 6 月 30 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 3 年 6 月 19 日
附件:
- 沪医保规〔2023〕6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3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