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资地税发〔2006〕87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6-09-1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具体的核定征收比例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四川省资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